營建署:「聽證」是落實都更重要步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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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MyGoNews方暮晨
時間:2017-11-30 聽證是落實都市更新正當行政程序之重要步驟有助於聚焦爭議點 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司法院於2013年4月26日公布釋字第709號解釋,指出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3項並未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經聽證程序,違反正當行政程序而違憲。營建署表示,內政部於2014年4月25日修正發布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,明定地方政府在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應舉行聽證,舉行聽證已經是目前辦理都市更新之必要程序。 營建署並表示,行政院甫通過之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,除了將大法官解釋所要求之聽證程序納入草案中規定,並參考過去三年多來地方政府執行之實務經驗,規定符合特定情形者,可免舉行聽證,例如: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者、整建維護經全體同意者、協議合建經全體同意者及符合特定簡易變更程序者。 營建署指出,都市更新舉行聽證之目的,在於確保民眾表達意見之機會,並透過聽證中言辭辯論的過程,一次性地綜合釐清與聚焦爭議點,而不是個別的處理讓爭議失焦,聽證紀錄並將提供給地方政府的都市更新審議會,作為斟酌是否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依據,透過詳實的聽證紀錄,民眾在聽證中所表達之意見,地方政府均須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。 營建署特別強調,舉行聽證是落實都市更新正當行政程序之重要步驟,透過聽證的舉行,有助於地方政府在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,有效釐清爭議,使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能夠在核定後,真正被落實執行。 資料來源:營建署:「聽證」是落實都更重要步驟 |